河南工业与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工业与信息化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校党委领导,服从共青团河南工业与信息化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河南工业与信息化职业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河南工业与信息化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五条 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 发挥作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加强政治方向的引导;
3.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第六条 学生社团统一接受校团委和社联的协调和管理,并由各挂靠单位具体指导。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澳门官方游戏网站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校团委委托社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文艺、体育、实践类等四大类社团,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在籍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提出申请之前一个学期没有课程不及格;
2. 有规范的名称及简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4. 至少有一名在校指导教师;
5. 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应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以及简称。
第十二条 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联。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以及至少十位社团发起人的学生证复印件;
4. 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如所聘教师非本院人员应附上其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 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四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名称、宗旨;
2. 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学生社团类别;
4.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 章程的修改程序;
8. 社团终止的程序;
9.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社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由社联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并将结果报院团委审核,由院团委做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5日内到社联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八条 院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5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告,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处分的,或在申报社团之前一学期出现课程不及格的;
3.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 批准筹备期限界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二十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管理,院团委于每学期末对学生社团进行学期检查,每年十二月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及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可以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后一周内,需向社联上报招收人数。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不得收取会员费,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单位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学生社团:ΧΧΧ”字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院外举办活动或在校内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校团委审批:
1. 三个或三个以上社联合举办活动;
2. 与院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3. 邀请院内外知名学者、教授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4. 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5. 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6. 预计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7. 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5日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联审核并报请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 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 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 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完成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联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活动,必须报请院团委同意,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和网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院团委审查同意,并注册登记。院团委可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或网站网页做出整改或停办的处理。学生社团创办刊物或网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健康积极;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团章程规定;
3. 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4. 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
5.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教师;
6. 有健全的编辑机构。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学生社团会员;
7. 讲求严谨的学风,注意思想性。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 修改社团章程;
5. 监督社团活动情况;
6. 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团学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社联审查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的;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澳门官方游戏网站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2. 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3. 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4.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社联的领导与指导;
2. 遵守本条例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3. 积极参加社团及社联的活动;
4. 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的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注销:
1. 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社团连续两个学期活动皆少于三次,或连续两学期会员人数少于10人的社团,社联可报请院团委对该社团予以注销。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院团委在报批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告。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学术、文艺、体育、实践等活动酌情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经院团委批准同意。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募集资金的情况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共青团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委员会将定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星级社团”;同时对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成绩突出的社联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院团委和社联每年对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积极分子,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应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 不遵守本条例规定及院团委、社联指导的;
3. 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 持续一学期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8.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社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 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7.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8.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院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应予以撤消。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各类学生社团。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