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使学生干部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促进学生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系、班各级团学干部及学生社团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名列班级中等以上;
6.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与考核
(一)学生干部选拔原则与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和班主任(辅导员)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3.系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报名、班主任(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系决定产生。
4.院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院团委决定产生。
5.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社团创立阶段由团委决定产生。
6.院、系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7.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在召开学代会前由院团委决定任命;召开学代会时根据学生会章程选举产生。
(二)培训
各类学生干部必须参加学生干部培训班,培训成绩合格并建立学生干部档案后方具有学生干部身份,否则不予承认,不得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三)考核
学院统一考核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实绩,原则上每学期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干部档案。
1.考核方法:
考核分自评、互评和团委、团总支、班主任(辅导员)评定三个部分。
自评:由学生干部本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20%。
互评:由该学生干部所在学生组织中其他学生干部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50%。
主管部门(或班主任、辅导员)评定,占总考核分的30%。
三类评定分值累加作为考核的最终分值。考核分值90分以上者为优秀,分值在80-89分者为合格,分值在60-79分者为基本合格,分值在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2.考核步骤:学生干部本人作个人小结,进行自评;填写考核表,进行互评;写出评议意见,院学生干部团委评定,系学生会干部由系团总支评定,班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3.考核内容:
(1)工作态度(45分)
1.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精神(15分);
2.工作的踏实程度(10分);
3.开拓创新精神和工作魄力(10分);
4.对自身工作提高、改进的态度(10分)。
(2)工作实绩(35分)
1.对岗位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15分);
2.工作成绩(10分);
3.在上级组织与工作对象之间的桥梁作用(10分)。
(3)工作能力(20分)
1.对本职工作职责的认识、理解程度(10分);
2.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10分)。
(四)学生干部的奖惩
1.凡考核为优秀,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方有资格参加学院年度学生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每年“五四”表彰活动。评选内容如下:
(1)推荐河南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2)推荐焦作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3)推荐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凡没有建立干部档案,不具备干部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以上评先评优。学院对于获奖的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并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凡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为优秀的学生干部,团组织优先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党员发展对象。
3.对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干部的处理办法:
(1)考核不合格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2)一学期有一门补考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3)受到行政和团内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受通报批评者,令其辞去学生干部。
(4)其他情况视实际情况作具体处理。
第五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免职。
(一)上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二)学习成绩在班级后三分之一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干部考核不合格者。
第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院学生会干部、院团委委员和院社团干部的干部档案由院学生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系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委员、班级团支书、班长和其他班干部的干部档案由各系学生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八条 学生干部档案内包括“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干部培训表”、“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学生干部履历表”、“澳门官方游戏网站学生干部考核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学生毕业时,学生干部档案装入学生人事档案,作为在校期间学生工作经历证明和能力证明。
第九条 提倡各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经推荐或自荐到院学生会进行挂职锻炼。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