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团的凝聚力,增强团员意识,纯洁的队伍,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具体情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四条 年龄在14岁以上,28以下的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五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2、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4、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5、密切联系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改正错误。
第五章 团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本职岗位和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被团的各级组织授予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或其他荣誉称号的,由团委发放荣誉证书。被团的组织奖励的团员有关资料放入其团的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六章 团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团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查看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就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行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团员违犯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3、严重违反校纪,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处分者,给予留团察看,撤销团内职务,团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不执行团的决议、决定,拒绝接受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以及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1、二次无故不参加团的活动,勒令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五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八次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2、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团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五个月不交团费,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团费,或不过组织生活者;
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服从团的组织分配工作者;
3、没有正当理由,半年内不转组织关系;
4、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证超过规定的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
第二十七条 团员在评议是被评为“不合格团员”,给予留团察看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者,则劝其退团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传递,不得扣压。
第三十条 受团的纪律处分的团员,其处分决定以及有关材料放入团的档案或人事档案。经教育后,各方面确实表现好者,本人可提出申请,报上级团组织,经研究决定撤消处分后,可收回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团员要填写《团员违纪处分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团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干部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其推荐对象必须是写了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团干,其推荐程序:团支部→团总支→团委→党组织,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团干必须填写《推荐表》。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生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保留团籍。
第三十三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必须办理离团手续。年满25周岁,如果提出离团申请,也可办理离团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要属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