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条件,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经营范围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3.应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企业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内容,并提交近一年与所投项目类似的成功案例三份合同复印件(必要时现场考察)。
4.投标人可以是产品生产厂商或产品代理商,代理商应提供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产品的正式授权书原件或产品长期代理授权书复印件,并提供生产厂商的售后、安装调试服务承诺书原件。
5.投标人必须由法人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人代表出具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活动。
注:以上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查验后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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