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3-12-02 点击数: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予办理报账和支付手续。

第三章 结算原则

第四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办理借款的,需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取。

第五条 公务消费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仍实行现金结算,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六条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账申请人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并将报销款项划转报账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完善公务支出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支出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仍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库[2007]14号)等规定。财务报账其他事项仍执行本单位财务制度。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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